企业资质办理指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凭证,用于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称为文网文、网文证。分为表演类(直播类)、音乐、动漫、展览比赛、网络演出剧(目)和艺术品等六种。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6、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2、拟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依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3、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4、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