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对你(单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